乒乓球裁判的臨場藝術要點來源
判員臨場藝術實際上就是臨場處理問題、解決矛盾的藝術。
(一)裁判員的基本職責——事實與認識的矛盾
裁判員是一場比賽的組織者,基本職責是確認一場比賽中發生的一切事實問題並根據規則作出判定。這就有一個事實與認識的矛盾問題。所謂事實,就是客觀發生的實事,它不是主觀的認識或推理、分析、猜測,而是客觀存在的不可改變的情況。認識是可以改變的,而事實是不能改變的,所以,裁判員來回更改自己對於比賽事實的決定,是不可原諒的錯誤,偶爾改一次,如未看見的發球擦網,運動員提出後追認是可以的,但來回改就不行了。作為裁判員的臨場判決,首要的是看清事實,因為事實是判決的依據。看清了事實但規則執行錯了,這屬於認識問題,是可以糾正的。倘若看不清事實或看的不是事實(錯覺),那就沒有了判定的依據,這會給比賽帶來相當嚴重的後果。而只有把事實看清了,就是發生了糾紛也不怕,因為依據事實總會有合理的解決辦法,別人也還可以幫助解決,如報告裁判長。因此,要求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在一場比賽中象“重唱”一樣的協作配合,而不要象“齊唱”,如果副裁判員所看到的都是裁判員看到,裁判員沒有看清的恰恰副裁判也沒有看到,那要副裁判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二)最後決定權——執行與報告的矛盾
乒乓球競賽規則授予各類裁判人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享有最後決定權,比如當場比賽的裁判員對比賽中發生的一切事實問題有最後決定權,裁判長對有關比賽規則和規程問題的解釋有最後的決定權。所謂最後決定權是一種完全的授權,也就是說,責任裁判員在自己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是不可更改的決定,與其合作的另一裁判員乃至裁判長都不能更改。既然是不可更改的決定,所以同樣也是不可申訴的,因為沒有受理必要。
所謂“最後”,就是一個過程的終了。最後決定權由被授權者執行,並不是說別人在最後決定作出之前的這一過程中不可以發言或有異議,但是最後決定權在授權人手裡,職權是責任者的,並不等於別人就不能執行他的職責。比如,裁判員對於報告裁判長的問題,該報告的不報告是錯誤,不該報告的報告了也是錯誤的。裁判員在臨場過程中,遇到了最後決定權屬于裁判長的一些問題,如發現運動員球拍或服裝不合格,應立即通知運動員更換;如果裁判員不作任何處理就直接報告裁判長,把矛盾上交,就是裁判員的錯誤。對最後決定權 屬於裁判長的問題,只有遇到下列兩種情況時,裁判員須向裁判長報告:
一是裁判員和運動員發生爭議時;
二是裁判員自己與自己爭議--懷疑時。
而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就不需向裁判長報告,即對裁判員所作的處理——雙方運動員都同意時;二是裁判員和雙方運動員都反對時。
由此可見規則給了裁判員很大的許可權,同時也賦予了很大的責任。所以,我們強調裁判員在使用最後決定權拍板時必須首先看清事實,認定事實,而不允許沒有認定事實的來回改判。有時裁判員發現了情況而沒有看清事實就做出了判定,如果當即發現錯誤的話,最好是根據所追認確定的事實立即作一次改判,及時糾正,而不要抱混過去的僥倖心理將錯就錯,那樣往往會引出難以收拾的後果。而當錯誤既成事實後再去改判,那就是一錯在錯了。因為裁判員的最後決定權一方面是以事實為基礎,一方面又有很強的時限性,錯誤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也會由於已被使用了最後決定權而成為比賽事實,誰也無權更改了。
(三)臨場注意力的合理分配——集中與分散的矛盾
乒乓球很小,在比賽中運動速度快,特別表現於球的來回快、旋轉快、旋轉變化快,而且球的運動狀況反響也很小,所以,對裁判員注意力的要求相當高。一方面是要高度集中注意力。如果裁判員 臨場時對運動員的精彩比賽注意欣賞了,就是分心,也就是注意力渙散、不集中,這就容易出差錯;有的裁判員出了差錯就老去回想,記掛著,結果就分心了以致越想越錯,錯上加錯,差錯迭出。當然裁判員臨場出差錯也是難免的,我們並不希望出差錯,但差錯出現了,能糾正的應立即糾正,不能糾正的就讓他過去,在怎麼想它也不能糾正了,反而越想錯越多,前一種分心是因為沒有進入臨場裁判的角色,而去當了一名看熱鬧的觀眾。後一種分心則是進入了角色後鑽入了死胡同。然而,是否注意力越集中越好呢?過去有一種說法:主副裁兩位一體,四隻眼睛盯住一隻球。這樣實際上是做不好裁判的,眼睛老盯著球,除了球以外什麼也看不見,鄰台選手進場揀球了,裁判還沒發現,行嗎?這裡有個注意力集中與分散的矛盾問題。一個優秀裁判員必須眼觀六路,耳聽八方,使注意力合理分配,能兼顧到全場情況。比如對擦網球有兩種捕捉法:一種是眼跟球走;另一種是看了發球動作後迅速將眼光移到網上等球。前者因為眼隨球去動,所以所見是球不動而背景動;後者相反,所見是球動而背景不動,作為不動的背景中的網 ,若被球稍觸動,很容易就會被發現。所以在處理注意力集中與分散這一對矛盾時,我們強調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以集中為主。
(四)臨場裁判員的處理速度——快與慢的矛盾
乒乓球運動快的特點,要求裁判員對比賽情況的處理也相應地快,由此,首先要求乒乓球裁判員的反應要快,判斷要快,在結果還未出來時就能預感並作出判斷,這樣問題就好處理了,糾紛也可以減少。但是否就越快越好呢?如出現外界球進入賽區的干擾情況時,正處於一方有可能得分之際,就不應該立即叫“停”;還有叫“擦邊”的問題,球擦邊時裁判員是不該立即叫“擦邊”的,但為讓運動員也能明確這一容易引起錯覺的事實,在球“擦邊”後結束比賽狀態的刹那可以叫“擦邊”。
特別是當球處於比賽狀態與非比賽狀態之間的仲介狀態時,比如發出的球從本方檯面彈起後觸網時,或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員第13次擊球後(計數員報出“13”),主裁就應放慢處理節奏,等看到球的下一個觸及點時才迅速做出判決。這裡就有個快與慢的矛盾,我們強調乒乓球裁判員的臨場反應和處理要快慢結合,以快為主。
(五)臨場執法的一致性(處理問題的統一性)——正確與錯誤矛盾
要在廣泛的時間和空間範圍裡保持臨場裁判的高度一致,特別是執行規則的尺度一致。如果執行規則對比賽雙方不一致,那就只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正確+錯誤”,另一種是“錯誤+錯誤”,結果都是錯誤。所以尺度的不一致,往往是許多裁判臨場中出現問題的根源。我們要求首先是在時間概念中,要在每一局、一場、一次、一節、一天甚至整個比賽中保持尺度一致,要有穩定的統一性,做到前後一致,始終一致,而不能先緊後松或先松後緊,時緊時鬆。第二是空間概念,即所有球臺上,所有裁判員都要保持尺度一致,做到右左一致,全體一致。第三要理論和實踐一致。沒有理論一致的實踐一致都是很容易的,但那就有可能會脫離規則,所以尺度的嚴和松都是不對的。因為各種規則都是有傾向性的,並不是對所有人都一樣的。應該是理論與實踐一致,規則條文與執行一致,這一條比較難做到,最典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發球。所以,就發球犯規的判定就成了衡量裁判員臨場水準的一項重要內容。有人說,比賽到關鍵時刻,比如達到9平、10平時不好判,這是不對的,從理論上講,比賽中並不存在什麼關鍵時刻,0:0後的一分和10平後的一分量值是相等的,不要把那一分看得那麼嚴重,更不要在所謂“關鍵時刻”改變規則的尺度,也不能對所謂名選手改變規則的尺度,不能公正如一地執行規則的裁判就不能稱其為裁判了。
(六)掌握好執行規則的時機(臨場執法的公平性)——場上與場下的矛盾
裁判員執行規則是在臨場,即在比賽場上和比賽過程中,於廣庭大眾之下進行,而不應有什麼事前提醒等所謂場下的工作。嚴格地說,裁判員與運動員之間不能有賽場之外的接觸,不要主動和運動員交談;裁判的工作應該在場上做,而不應在場下做,在賽前或賽後去提醒運動員是錯誤的,即使在比賽中根據規則和規程精神對運動員進行非正式警告性的提醒時,有話要說也要當著雙方的面講,不能對一方單獨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懷疑。
(七)賽場局面的控制能力——解決“問題”與製造“問題”的矛盾
作為裁判員,要培養和鍛煉善於控制賽場局面的能力。有些裁判員臨場時之所以被撤換,主要是因為欠缺臨場控制局面的能力具體表現在及以下幾個方面:
1、過分認真,使比賽難以進行。
2、擴大矛盾。
3、掩蓋矛盾。出了差錯不及時糾正,總想混過去,甚至用另一個差錯來作平衡性彌補,以致予蓋彌彰,錯上加錯,到頭來反而不好收場。
4、自設難題,自找麻煩。
5、不善於處理問題。如雙打比賽的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一旦打到第三板以後,就沒有必要在回合中中斷比賽;再如副裁計時的處理;外界球進入等等。 如何更好的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怎樣恰當的處理,都體現了臨場裁判控制局面的能力。
6、分析利害關係而影響規則尺度。
7、能否妥善好場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包括與另一裁判員及雙方運動員和教練員之間的關係。
(八)對發球違例的處理——判與不判的矛盾
臨場裁判突出的問題是發球規則執行得不好,原因主要在於裁判員思想認識上偏差而造成心理上障礙--怕,怕判了引起矛盾。實質上,發球犯規只是一個純技術性的錯誤,即未能以合法的動作發球,而並不是運動員品質的錯誤,不要把它看作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不敢判。一場比賽中發幾十個球,不要誇大發球犯規所失一分的作用而下不了手,也不要誇大發球犯規的錯誤性質而形成思想障礙。實際上你判也是判,不判也是判。當出現應判分的犯規情況時,你如果不判,實質上也就是判了本應得分的一方不公平地失去了一分。所以裁判員對一方運動員的仁慈,實際上是對另一方運動員的殘酷。對犯規的發球,你敢判,運動員就不敢發,你越不敢判,運動員發起來就越肆無忌憚了。
(九)怎樣處理和如何處理——比賽中人與人之間的法定關係和職責許可權的矛盾
根據規則,許多人都懂得怎樣去處理比賽中發生的問題,但卻往往忽視應該由誰去處理。由不同的人去處理不同的問題,本身就是一種解決矛盾的藝術,所以,在裁判臨場中還需要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法定關係和職責許可權的矛盾。裁判長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副裁判長),裁判員和副裁判員、計數員等,都有自己的職責許可權,各自都在職責範圍內行使管轄權,在管轄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是不能申訴的。實際上比賽中人與人之間的法定關係就是管轄權與申訴權的關係。在管轄權內有最後決定權的人來受理申訴,但須由規定的人來申訴(單項比賽中由參賽運動員本人,團體賽中由參賽隊隊長)。但他以下四個問題上的決定人不止一個:
1、發球犯規;
2、發球擦網;
3、外界球進入賽場;
4、運動員阻擋。
這就要求享有決定權的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建立起默契的協作關係,並掌握好以下幾條關於交叉職責的協調原則:
1、對發球犯規的處理——當一場比賽有兩名裁判臨場時:
•主裁和副裁都可宣判發球“犯規”;
•主裁和副裁都不可宣判發球“合法”;
•主裁和副裁都不可以否定或改變他們中的另一人先與自己宣判的發球“犯規”。
另外就是執行時不要喧賓奪主。副裁應在主裁確實看不見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情況才予判決。
2、對發球擦網和外界球進入賽場以及運動員阻擋——誰先判就算(對運動員阻擋,未在該運動員一側的副裁不能執行判決。)
(十)正確理解和掌握規則、規程的精神實質——規則的學習掌握與修改變化的矛盾
裁判員臨場藝術提高的理論基礎就是要認真學習、深入研究、理解、鞏固掌握規則、規程。而規則規程總在不斷地發展、修改、演變,演變的動點都是爭論的熱點,修改後的規則又是眾所關注的特點。所以,必須重視規則修改的動向和資訊。只有全面瞭解新規則產生的背景和緣由,才能正確理解和掌握新規則的精神和實質。
出處:
http://202.194.131.139/info_detail.asp?id=413&c_id=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