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桌球協會與桌球委員會是屬於不同性質的東西。協會本身就是民法裡面的「公益社團法人」,也是人民團體法中的「運動法人」,只要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足夠的發起人皆可成立協會,諸如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各縣市的桌球協會,或是殘障桌球協會等…。協會的運作需要有會員(成立會員大會)與理事與監事(有理監事會議)等,如果這裡的獸族以後勢力更龐大,或許也有可能成立「獸族桌球推廣協會」也說不定。協會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具有權利能力,能以協會本身的名義對外交易或訂立契約,為獨立有效之法律行為。
桌球委會員則隸屬於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之體育會(或是相類似的組織),嚴格說來並不具獨立之法人格,僅是這些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之組織或單位,層級可說是相當的低,至於桌球委員會內部之委員或顧問,可能由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兼任,或是委任社會賢達擔任。
至於為什麼有了協會又要有委員會,羊想應該是由於推廣主體係官方或民間所使然,當然也有可能造成資源分散或是職責重複等較不好的情況。